若私了存重大误解,可按实际损失要求赔偿

近报 新闻    时间:2017年11月10日    来源:近报


  生活中发生轻微的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即我们所说的“私了”。私了如果处理得当,有利于快速解决纠纷,获得理赔。自愿达成的赔偿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力,是否可以随意反悔呢?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可见,符合前面三个条件自愿达成的赔偿协议是有法律效力的,各方应当按协议履行,即使赔偿的数额低于实际损失,也不能够随意的反悔。
口头私了易惹后患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在交通事故协商处理中,并没有规定赔偿协议必须采用特定形式,因此可以是书面协议,也可以是口头协议,但是口头协议存在举证困难的缺陷性,如没有录音或其它证据作证,当事人很容易反悔不认账,不利于双方权益的保护,因此在选择私了时,要尽量采用书面形式,并写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保险凭证号、事故形态、碰撞部位、赔偿责任等内容,以防止出现后续纠纷。
  本案中周某以口头协议私了,既无法确定私了的具体内容,也无法确定肇事方和车辆的信息,后续出现新的状况,想找肇事方重新索赔,非常被动。
私了显失公平,可要求撤销
  如果周某当时200元私了,并且约定互不再追究肇事方其它责任,周女士后续因交通事故导致内脏破裂,住院花费约七万元,能否推翻之前的私了协议,要求肇事方来赔偿呢?《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七条和一百五十一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可见,自愿达成的协议,有上述两种情况之一时,法律允许撤销。
  本案中,周女士和肇事方私了时,尚未进行身体检查,因此对自己的真实伤情存在重大误解,私了的200元与周女士的医药费相差几百倍,如构成伤残,差距会更大,只按200元来赔偿,对周女士来讲是显失公平的,因此本案的周女士在找到肇事方后可以要求其按实际损失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