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出售6只鹦鹉被判5年

二审现场,公诉方:不懂法不是理由

近报 新闻    时间:2017年11月10日    来源:近报


  对王鹏来说,鹦鹉算是一群“不速之客”。32岁的他曾是深圳一家数控设备厂的工人,负责机电设备调试。同事捡起一只落单的鹦鹉后,又转赠给他。一年后,“繁殖能力强”的鹦鹉,已发展到四五十只。2016年4月初,王鹏将刚孵出来的6只鹦鹉,以约3000元价格出售给朋友谢田福。3月30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王鹏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000元。

  11月6日二审现场,公诉方认为,王鹏出售的鹦鹉属受保护物种,事实清楚且证据充分,对相关法律不了解不应成为轻判理由。辩方则认为,将驯养繁殖的动物解释为野生动物,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庭审现场
  11月6日上午10时,“鹦鹉案”二审在深圳中院刑事审判区第九法庭开庭。庭审分两场,上午为辩方举证,下午为控方质证。关于一审适用法律问题,成为庭审焦点。
公诉方:
不懂法不应成为轻判理由

  公诉方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第一条已明确将“驯养繁殖的物种”列入刑法保护范围。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王鹏出售的2只绿颊锥尾鹦鹉,属于受保护物种,“事实清楚且证据充分,法院应予以认定”。
  此外,国家林业局发布的《54种可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野生动物名单》中,鹦形目中只有5个品种,且仅供观赏,不可买卖,小金太阳鹦鹉不在其列。王鹏对相关法律不了解,不应成为获轻判的理由。
  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金泽刚也指出,在刑法中,一个人实施了刑法禁止的行为,却没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称为违法性认识错误。但无论是基于刑事政策还是法律明文规定,违法性认识错误几乎不会影响刑事责任的认定。
辩方:
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为王鹏做无罪辩护的北京理工大学教授徐昕认为,《刑法》规定“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犯罪对象为,珍贵、濒危、野生的动物,其含义是确定的。而生存于野外环境、在自然状态下的动物及驯养繁殖的动物,从生活环境、生存方式、繁育方式、与自然生态的关系等方面,都完全不同于野生动物。
  在他看来,《解释》将驯养繁殖的动物解释为野生动物,“远远超出刑法文本”,属于“扩大解释”,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本身相抵触,“有违立法本意,不应适用”。因此一审判决适用上述司法解释系适用法律错误。
  “即便认为某些‘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确有保护必要,也应通过刑法修正案的方式进行明确规定”。徐昕说,诸如大熊猫、华南虎等,其物种存续高度依赖人工驯养繁殖,数量极少,确有通过刑法保护的必要,但按照这一标准,自我繁殖能力较强的鹦鹉不应在此列。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秦天宝表示,部分被纳入珍贵、濒危物种名单的野生动物经过人工繁殖、合理保护等手段,其数量和种群已大大超出了保护的范围,此时是否对珍贵、濒危物种的名单进行更新,是值得研究和商榷的。但这要通过立法环节、而非司法环节来实现。
据《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