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主体指全部交通参与者

近报 新闻    时间:2017年12月01日    来源:近报


  在普通人的印象中,似乎只有驾驶汽车等机动车的人员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但这实际上是一个误区。按照刑法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都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该罪名的主体并没有限定为驾驶机动车者,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是指一切的交通参与者。
  如果自行车骑行人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一旦骑行人违反交规,造成重大事故,恐怕没有更合适的罪名来惩治。除了自行车之类的非机动车驾驶者以外,行人也有可能成为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比如乱穿马路、闯红灯或者在高速上行走,导致其他机动车避让不及引发车祸,行人便有可能被控交通肇事罪。
  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也规定: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在实践中,判断构成交通肇事罪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首先,行为人违反了城市道路、公路、内河等交通运输管理的法律法规,存在一定的过错行为,这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前提条件。例如,自行车骑行人撞死行人、闯红灯致使交通事故发生,行人乱穿马路、翻越隔离栅栏引发交通事故等。其次,发生了重大事故,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如果没有上述危害结果的出现,不认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再次,上述后果是行为人的过错行为造成的,两者之间是一种因果关系,如果不存在因果关系,也不构成本罪。最后,该行为不是行为人的故意行为,而是其过失造成的。如果是故意行为,则可能涉嫌故意伤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