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手拍”不会构成侵权

近报 新闻    时间:2017年12月01日    来源:近报


  随着自媒体、短视频逐渐火爆,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随手拍摄各种照片和视频在朋友圈或社交平台进行分享,但也因此衍生了一系列法律问题。近日,媒体就曝光了一起因为随手拍视频引发的人格权纠纷案。一名看客随手拍下某夫妻当街打架的视频并传到网上,经过各大视频网站及网络新闻头条播放,视频点击量达到6193.4万余次。为此,妻子多次产生轻生念头。于是,夫妻二人以被侵犯肖像权、严重损害名誉为由,将拍摄者告上法庭。
  问:在网上,“情侣当街动手”“原配打小三”“地铁咸猪手”等有违道德甚至法律的视频,往往能收获极高的点击量与舆论关注。这种随手拍摄分享的行为是否妥当?
  答:“随手拍”分享行为可能构成侵权。在受访专家看来,在公共场所随手拍摄他人不文明行为并在网络上进行传播,可能会构成侵权。
  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文章开头提到的人格权纠纷案中,法院经审理认为拍摄者侵害了被拍摄的妻子的人格尊严,需要承担侵权责任,而对于当街施暴的丈夫状告拍摄者侵犯其名誉权的请求则不予支持。
  在此类侵权事件中,受访专家提出,拍客的行为会侵犯被拍摄者的肖像权、名誉权或隐私权。杨健向记者解释说:“关于侵犯肖像权的认定,国内更侧重于‘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名誉权指的是社会对一个公民的品德等方面作出的综合评价,捏造、歪曲事实导致当事人名声受损属于侵犯名誉权。以公开的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隐私权的行为。”
据《检查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