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后骑电动车被拘役五个月

近报 新闻    时间:2017年12月01日    来源:近报



  自“醉驾”入刑之后,“酒后不开车,开车不饮酒”成了广大机动车司机遵循的行为准则。然而,很多人错误地认为,电动车只是一种以电能为动力的自行车,虽不同于普通自行车,但也有别于摩托车,应该不属于机动车,不涉及醉驾等问题。其实不然,近日一起因醉驾电动自行车引发的交通事故,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让肇事者没想到的是,本以为是“弱势群体”的他却触犯了刑法,莲池区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
  今年10月,于某驾驶一辆电动自行车在某十字交叉路口由南向北行驶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一辆轿车发生了碰撞,双方没有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后,于某认为自己骑的是电动自行车,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自己属于“弱势群体”,理应得到法律保护,便向轿车车主索要3000元赔偿。轿车车主认为于某没有太大的人身财产损失,其索赔金额过高,所以拒绝赔偿,双方因此争执不下。于某为寻求保护,便主动打电话报了警。让于某没有料想到的是,赶到事故现场时的交警发现报警人于某浑身酒气,便对其进行了酒精测试,结果发现于某的酒精含量达到了183.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随即,警方将其刑事拘留。
  交管部门对于某的电动自行车进行了鉴定,认定其当时所骑的车符合机动车特征,应属于机动车。莲池区检察院认为于某的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构成了危险驾驶罪,遂向莲池区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于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属于机动车特征,故认定为机动车。被告人于某在交通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作出了如上判决。
据《保定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