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童摸黑下楼被电击 物业被判赔14.7万元

近报 新闻    时间:2017年12月08日    来源:近报


  案情:楼道里没有照明灯,只有“安全出口”指示牌显示出微弱的亮光。9岁男孩小宝下楼时,右手触碰到墙上连接“安全出口”指示牌的裸露电线,导致右手被严重烧伤,构成9级伤残。
  小宝的父亲伍先生认为,小宝在楼道内遭遇意外,都是因为该小区物业管理不到位造成的。物业公司则称,事故的发生是因为伍先生夫妻没有尽到监护义务,责任应该由小宝自己承担。
  日前,广西南宁市江南区法院通报该院一审判决结果,因为楼梯为公共场所,管理该小区的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小宝父母14.7万多元的损失。
  说法:法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犯公民健康权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案起诉时,小宝和父母是以健康权纠纷为由起诉,但法院认为,健康权纠纷范围过广,应细化案由,变更为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按照《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案中某物业管理公司所管理的某小区,其楼梯等公共部分为公众场所,应当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其所管理的场所应当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该案中,案发现场楼道无照明,而安全指示牌脱落导致电线裸露在外,是导致该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物业管理公司作为管理人,有过错行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据中国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