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班换老师被诉法院判决退费

近报 新闻    时间:2017年12月08日    来源:近报


  案情:北京的罗女士等4人在某培训学校为孩子报名学音乐剧课程。报名表中,出于对授课老师的认可,她们在备注一栏写明“上张老师班级课程”。家长们认为:“这是音乐学院的老师,很有经验,教学也非常认真,孩子们都非常喜欢他。”
  但是不久,培训学校通知称,张老师由于个人原因不再教学,并更换了授课老师。4名家长向学校提出,培训内容和质量因“换人”大打折扣,如张老师不能上课便要求退费。培训学校则表示,更换老师是正常的人事变动。由于未能协商一致,家长们将培训学校诉至法院。日前,北京一中院认定,学生试听授课老师的课程后报名,更换教师直接影响其学习目的实现,终审判决培训学校退还剩余的课时费。
  说法:家长和培训学校签订的合同是格式合同,报名表后所列合同条款,是培训学校单方拟定的格式条款。此外,学生们未能继续完成课程,原因系培训学校更换授课教师,其教学质量的优劣及学生的接受满意程度,主要依赖授课教师水平以及学生的评价,且某些学生亦在报名表中注明,如更换授课教师学校负责退剩余课时费,故培训学校应将剩余课时费予以退还。
据《科教新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