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捆绑式年检”该叫停了

近报 新闻    时间:2018年03月16日    来源:近报


  叫停机动车“捆绑式年检”,民众有呼声、代表有建议、司法有判例、从维护法治尊严、架构信用社会、尊重民众情理、提升政府公信力的多重角度计,其寿终正寝颇显大势所趋。
  在2018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贵州省安顺市市长陈训华提交了一份《关于取消七座以下私家车年检的建议》,特别提出应该取消“捆绑式年检”,不应将交通违法记录的处理与年检挂钩。(3月13日《成都商报》)
  车管部门何以钟情于“捆绑式年检”?究其原因或不外两个层面:一是有公安部2012年修订的《机动车登记规定》撑腰。该规定第49条要求机动车申请检验合格标志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二是把处理违章与机动车年检挂钩,或不无倒逼违法处置、提高工作效率的单方考量。初衷虽好,但其负面效应却不容忽视。
  “捆绑式年检”有悖“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立法原则。机动车车主对“捆绑式年检”说不,依据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道路交通安全法》。其中第13条只对车辆年检规定了“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两个前提,并无“必须处置完毕交通违法”的附加条件。根据“法无许可不可为”的践法原则,“捆绑式年检”并无法律依据。况且《机动车登记规定》属部门性规章,其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相抵触的条款,明显涉嫌“下位法”僭越“上位法”,这是我国《立法法》明令禁止的违法之举。
  从法理的角度看,机动车年检属行政许可事项,管理对象是“车”;交通违法处置属行政处罚行为,执罚对象是“人”。尽管两者都与“交通”相关,但却是性质不同、对象各异的两种不同的行政行为,理应走不同的法律程序,岂能生拉硬扯地捆绑、搭车?也许,相对于机动车的例行年检,对交通违章的处置,其执行难度明显较大。且对大量交通违法执罚缺位,也势必有损法律法规的尊严。但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震慑力,只能靠不折不扣的执行力,而不能寄望于捆绑式的“拉郎配”。
  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这种“正义”理当包括准确理解法律和正确适用法律的“程序性”正义。“捆绑式年检”虽不无督促车主及时处理违法记录的表象效应,但传递给社会却是不可小觑的负面影响。比如,说好的行政许可可以擅自“加码”,政府部门办事可以不讲诚信,交警对处置违章执罚乏术、不得不以年检“搭车”相逼等。通过年检或可以“堵漏”部分违章处置,实现“多收了三五斗”的经济效益,但比其对法治与诚信的深层次伤害,却是明显的得不偿失。叫停机动车“捆绑式年检”,民众有呼声、代表有建议、司法有判例、从维护法治尊严、架构信用社会、尊重民众情理、提升政府公信力的多重角度计,其寿终正寝颇显大势所趋。
张玉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