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近报 新闻    时间:2018年03月16日    来源:近报


  2015年7月10日,华女士因美容院需要资金周转,向易某多次借款共25万元,承诺一个月后偿还,同时向易某出具了借条。借款到期后,易某多次向华女士催讨,但华女士一直拖延,拒不偿还。2016年6月1日,双方达成了还款意见,并约定华女士将名下房产的购房合同原件交予易某作为此借款的抵押,并与易某签订了还款协议。该协议约定华女士于2016年12月31日前将借款一次性全部付清,如到期未还借款,易某有权单方将该房自行处理。在诉讼过程中,易某称华女士不还钱她就要房子。
  临澧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华女士向易某借款并出具借条,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成立,当事人应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故华女士应偿还易某借款25万元并支付自2016年6月1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的利息。因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故还款协议中关于华女士将涉案房屋以20万元抵押给易某,如到期未还清借款,易某有权处置该房屋的约定,与物权法的上述规定不符,故法院对其效力不予认定。据此,法院判决华女士偿还借款25万元并支付自2016年6月1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的利息。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八十六条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据光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