泳池伤人,管理方无须赔偿精神损失

近报 新闻    时间:2018年03月16日    来源:近报


  案情:儿童游泳被划伤,诉请游泳馆赔偿
  该案发生在2017年夏天。7月2日,10岁的王某在市城区A健身中心交了2000元的游泳培训费,当月17日正式开卡游泳。
  未曾想,下水后不到1小时,王某的右脚就被泳池内壁凸起的瓷砖划伤,伤口从右脚大拇指往下长约2寸深,大量流血。在简单处理后,王某被送到了市第一中医医院进行手术缝合治疗,伤口缝合达9针。半个月后,伤愈拆线。其间,王某的医疗费用全部由A健身中心支付。
  当年8月14日,王某向武陵区人民法院递交起诉书,请求法院判令A健身中心赔偿交通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5960元。另外,王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还当庭提出,A健身中心还应支付精神损失费3000元,共计8960元。
  判决:驳回精神损失费诉讼请求
  收到王某的诉状,武陵区人民法院依法为其办理了立案登记。
  王某的父亲为王某在A健身中心购买游泳培训服务,王某的人身应当得到经营者的保护。因经营者体育服务设施的缺陷,造成了王某受伤,经营者应当赔偿。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王某能获得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武陵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医疗费由A健身中心支付,营养费缺乏依据不予支付。经重新核算,护理费确定为2250元,交通费酌定为200元。
  至于精神损失费,法院认为,王某的伤情未达到需要精神损害赔偿的程度,不予支持。据此,日前武陵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A健身中心赔偿王某各项损失2450元,驳回王某其他诉讼请求。
  说法:消费者可在哪些情况下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是权利主体因其人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使其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受到损害而要求侵害人给予赔偿的一种民事责任。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当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据《温州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