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监护不力,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近报 新闻    时间:2017年08月04日    来源:近报


  今年3月份,一个11岁男孩骑行共享单车过程中被撞,日前家属将ofo连同肇事方诉至法院并索赔878万元(原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赔偿死亡赔偿金等739718.4元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700万元),此事引发了社会的普遍关注,其焦点集中在共享单车企业是否应该承担巨额赔偿责任?
  第一,在责任认定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在本案中,因男孩未满12岁骑行共享单车,违反了上述规定,因此,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静安区交警认为涉事男孩未满12周岁,驾驶自行车在道路上逆向行驶,且疏于观察路况,未确认安全通行,负本起事故主要责任。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上,共享单车企业对本次事故并不担责,而由其法定监护人即孩子家长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在本案中共享单车企业是否负有赔偿义务?11岁的孩子按开密码锁并使用共享单车,属于偷骑行为,并不属于合法租借单车的行为。共享单车企业是否应该承担小孩因偷骑单车而承担巨额赔偿?笔者认为并不需要。首先,男孩开密码锁并非借助app平台采用注册—扫码—开锁的过程,即其并未与单车公司建立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要求赔偿的法律基础并不存在。其次,在本案例中,交通事故的发生并非因车辆本身质量问题所致,共享单车企业与小孩子因逆行与客车相撞而死之间无直接因果关系,共享单车企业在该事故中并不构成侵权行为。
  不管怎样,在共享单车如雨后春笋般扩张的当下,如何确保用户骑行安全,特别是从根本上杜绝未满12岁孩子骑行单车而发生交通隐患,需要共享单车企业探索更完善的管理机制。
  点评律师:胡琳超,
北京国浩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