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电动车被抓现行属于既遂还是未遂?

近报 新闻    时间:2017年08月04日    来源:近报


  程某为实施盗窃行为,来到郊区某村卫生院内寻找目标。他看见一辆价值1700余元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在院内,且未上锁时,便趁无人注意之机骑上就走。当程某快骑出卫生院的大门时,突然有人发现并高喊抓贼。最终,程某在卫生院北50米处被抓获。但在程某行为是“盗窃既遂”还是“盗窃未遂”上,大家在认识上有所分歧。
【分析】
  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窃取的形式将公私财物据为己有的财产性犯罪。但在认定这类犯罪性质时是有一定难度。
  实践中,该类案件一般以赃物(车辆)有无离开原停放地作为判断既遂、未遂的标准。司法实践中对发生在公共场所的盗窃案件认定大多又是采用“控制说”,即以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盗窃的财物作为区分盗窃行为既遂与未遂的标准。
  其中,所谓的“控制”又分为“地点控制”说和“视线控制”说。“地点控制”是指在公共场所实施盗窃行为时,只要其将盗窃物窃离原地点控制在自己的手中,即完成了盗窃既遂的构成。
  而“视线控制”是指为保护置放于公共场所的物品不被窃取,被害人、即失主或管理人用目光扫瞄作为护卫的形式,如果盗窃行为脱离了被害人的视线,构成盗窃既遂的完成,反之,为盗窃未遂。
  所以,程某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未遂。
据法制在线
“随手拍”当心侵权
  案例1】
  李某见自家门口玩耍的女孩长相有些特殊,遂用相机拍下了12张照片,并以“天下第一丑女”为题,放在自己微博,同时公布的还有拍摄的时间与地点,导致女孩被人当作“怪物”。
【案例2】
  刘某无意中看到闺蜜与男友在谈情说爱,遂用手机拍下两人的照片和8个录像片段,然后交由闺蜜的朋友传阅,让闺蜜被众人哄笑,精神受到打击。
【律师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上述公布女孩照片和住址、传阅闺蜜恋情等行为,因属未经对方许可而宣扬他人隐私,已明显当属其列。如果利用“随手拍”的影像资料对他人进行侮辱,则应当分别以侮辱罪论处。
据法制生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