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人受伤,法院判被扶者赔偿

近报 新闻    时间:2017年11月03日    来源:近报


  70岁的孙女士在超市买完东西准备离开时,看到李女士和孙女在扶梯上摔倒了,便跑过去搀扶,结果自己也倒地了,并导致胸椎骨折。孙女士将北京超市及李女士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2万余元。
  2016年7月,70岁的孙女士在超市下电梯时看到左侧上行电梯内,李女士和小孙女摔倒在地。为防止李女士和小女孩被电梯绞住,孙女士立即跑到电梯口去帮助李女士祖孙二人。由于小孙女摔倒,李女士较为慌乱,不慎将正搀扶她的孙女士撞倒,导致孙女士胸椎骨折。
  孙女士称,事故发生时,超市的电梯旁没有工作人员,也没有配备安全人员,更没有任何安全警示。事故发生后,超市没有给李女士任何救助,电梯没有制动措施,也没有拨打急救电话,导致孙女士在原地忍受痛苦近2个多小时。孙女士家属到达现场后请求超市协助一并护送孙女士前往医院,遭到拒绝。
  孙女士住院期间,李女士曾去看望过一次,但李女士之后却对她态度冷漠导致自己身心受到严重伤害。孙女士称,李女士是受益方,于情于理于法均应给予赔偿或补偿。
  除此之外,孙女士认为,超市对于李女士发生伤害是有责任的,没有尽到义务,导致李女士发生险情无人救助,而她的援助在某种程度上代替超市实施了救助行为。超市是整个事件的责任方,理应赔偿原告的损失。孙女士要求两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2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本案中,李女士及其孙女摔倒后,孙女士没有考虑自身年事已高,不顾个人安危,为防止更大的侵害发生,立即上前予以救助,其品行值得称赞及肯定。孙女士在搀扶李女士过程中自己受到损害,李女士对此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一审认定超市没有责任,受帮助者李女士赔偿孙女士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2.6万余元。
据《北京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