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助者即便不构成侵权,也应适度“补偿”

近报 新闻    时间:2017年11月03日    来源:近报


  记者就此案采访了多位法学专家及律师,他们表示,该案中应注意受助者是否有过错,有过错则其承担侵权责任,应进行“赔偿”;若无过错,施助者可要求受助者给予一定“补偿”,但此时受助者并不构成侵权。“赔偿”与“补偿”的性质迥异。
“赔偿”还是“补偿”?
  法院判决依据之一是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不过,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丁金坤认为,从当事人是否存在过错判断,该案是认定“补偿责任”还是认定“赔偿责任”有待商榷。
  丁金坤介绍,最高法1988年印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7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赔偿,遵循的是填平原则,要补足。而补偿遵循的是自愿原则,补偿的比例取决于救助效果,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一定的比例补偿即可。”丁金坤说。
《民法总则》新规:
无侵权人时,受益人进行补偿

  “救助别人,自己受损,这时受益人应给予一定补偿,但受益人不算侵权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商法学研究会会长赵旭东说,“《侵权责任法》没有规定这种找不到侵权人的情况,缺乏一个正好对号入座的条款,但是《民法总则》中有直接的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不过,《民法总则》于今年10月1日正式施行,在上述案例判决作出的时间之后。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费安铃介绍,关于无侵权人损害的还有《民法通则》(1987年施行)中有关“无因管理”的规定,“‘无因管理之债’和‘侵权之债’,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为了帮助他人、使得他人的利益不受损失或是减少受损失,管理人自己遭到了损失,受益人要付出适当的补偿,但这跟侵权没有关系。”
据《扬子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