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无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近报 新闻    时间:2017年12月22日    来源:近报


  骨灰从其法律性质看,为丧失生命的人体物质形态,本质上为身体权作为客体在死亡后的延续权益,虽无经济价值,但对于死者亲属来说是一种寄托哀思,表达思念的方式,该特定物包含了近亲属对亡故亲人的悼念意愿。加之各地关于殡葬丧葬的习俗不同,因此在骨灰的存放方面也存在某些差异之处,但无论怎样奉行入乡随俗,都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规定,《殡葬管理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了,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本着入土为安的原则,骨灰应当妥善安放保存,现行法律虽然没有针对骨灰的运输作出限制或禁止性规定,但正因为其特殊性质,作为非死者亲属的公众第三人还是会对其有所忌讳,本着遵守公序良俗的原则,在骨灰进入非公共场所以前,还是应征得管理人的同意。我国《民法总则》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本案中,酒店的管理者享有知情权,男子在未征得酒店管理人的同意下,私下将骨灰盒带进酒店甚至准备设灵堂来祭拜母亲,有些滥用私权利侵犯公共利益之味道,毕竟这会导致其他旅客在听闻此事后,会产生不适心理并放弃入住,进而影响酒店的正常经营管理及预期收益。也就进一步会给酒店造成营业损失,酒店作为法人,享有名誉,因此,基于名誉权益受到损害,可以要求男子停止侵害行为,恢复酒店名誉,消除由此给酒店带来的负面影响,并赔礼道歉,甚至赔偿合理期限内因骨灰事件造成的酒店所遭受的营业损失。
  但是如果酒店想要精神损失赔偿,是不会被支持的,根据《关于确认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酒店无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不过,即便是要求赔偿损失,酒店借此事扣留男子出行车辆不准其家人离开,并向男子主张7万元赔偿款,甚至10万元赔偿款,有过度维权之嫌,其行为是否属于胁迫,甚至是刑事犯罪敲诈勒索,需要结合其他证据进一步判断,针对胁迫而言,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因此,如果酒店管理人的行为最终被认定为民事胁迫,涉案男子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受到胁迫为由要求撤销给予酒店的赔偿,并要求返还其支付的赔偿款。如果结合其他证据,酒店管理人的行为最终被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数额较大财物的。那就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此根据涉案数额,属于数额巨大情形,酒店的管理人员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