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可“择人”

近报 新闻    时间:2017年12月22日    来源:近报


  浙江台州临海的洪大爷有一个独生子洪某。都说养儿防老,但当老两口步入晚年,儿子却不愿赡养了,父子俩还因为赡养费打过官司。
  2003年,洪大爷和老伴将一间房作价5000元卖给邻居蔡某,并确定了蔡某作为监护人,蔡某要免费提供水和蔬菜并照顾洪大爷夫妻俩的生活起居。十几年来,蔡某一家信守承诺,照应着老人的生活,一直到2015年洪大爷夫妻相继离世。
  解读:《民法总则》第33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有关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成年监护与未成年监护是民法监护制度的组成部分,为保护成年人因其行为能力可能发生障碍或丧失,致其无法处理事务所设。允许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根据本人意愿确定自己的监护人,赋予当事人更充分的选择权利,既是对当事人的尊重和保护,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
据《浙江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