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病无法尽妻责,可视为感情破裂

近报 新闻    时间:2018年05月11日    来源:近报


  婚姻关系是有法律意义的伦理性的情感关系,婚姻存在的前提是夫妻双方存在一定的感情基础,但仅有感情是不够的,感情往往具有较强的变动性,因此还需要外在力量加以约束,即通过领取结婚证加以法律保障。
  婚姻关系的存在意味着责任和义务,这种责任既是一种法律责任,也是一种道德责任。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也即夫妻一方须对他方承担生活供养的法律责任,这种责任也符合社会道德要求。一般认为,夫妻双方不仅要感情真诚,还要在精神和物质方面同分享、共分担,只有相互给予关怀和扶持才能维持婚姻的长久。在该案件中,小浩与小清夫妻双方存在良好的感情基础,小清遭遇不幸之后更加需要家人的关照。因此,无论从法律要求还是道德角度,作为丈夫的小浩有责任履行扶养义务,积极照顾妻子,因此,小浩第一次起诉离婚时法院未予准许。
  但婚姻责任不是无限和无条件的。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当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时,如果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如果“感情确已破裂”,则意味着婚姻关系的基础已经不复存在,仅有外在的保障也无济于事,因此,应该准予夫妻双方离婚。
  如何认定“感情确已破裂”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婚姻关系中,男女双方处于平等地位,婚姻中的责任是一种双方责任而不是单方责任,夫妻双方在婚姻中都可以享有一定权利,都需要承担一定的义务。如果一方的权利无法享有,一方的义务无法履行,则难以维持婚姻关系的存续。
  小浩在第一次起诉离婚未被准许后再次起诉离婚,意味着小浩离婚的态度十分坚决;在小浩第二次起诉离婚时,小清仍处于“植物人”状态,多家医院均诊断称无治好可能,夫妻之实显然已不存在,可以视为“感情确已破裂”。且自小清发病至今,小浩及家人一直承担着小清巨额的医疗费用,并承诺将继续承担下去。小浩作为一名“90”后、独生子,亦承载着家庭的希望和未来。此时,法院若再坚持让小浩维系一桩名存实亡的婚姻有违人性伦理。
  伦理和法律对于婚姻关系的调整都必不可少,我们要树立正确全面的婚姻伦理观和婚姻法律观,既要提倡珍惜婚姻关系,积极承担责任和义务,同时,又要关注责任和义务的相互性、利益的共享性。不可否认,“相濡以沫”是我们对理想婚姻状态的美好期待,但这种期待不能突破一般的社会伦理要求,更不能因这种美好期待而对他人进行“道德绑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