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未现场查勘应承担赔偿责任

近报 新闻    时间:2018年05月11日    来源:近报


快递员随意代签 其公司被罚款30万元
  2018年2月28日,江苏省泗洪法院民二庭通过特快专递向受送达人所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时,某快递公司投递员在未电话通知受送达人的情况下,将快件投放到某小卖部,并私自冒用小卖部经营者名义签署回执,不仅没有签收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且签名错误,导致原告没有收到开庭传票,未能到庭参加诉讼,进而导致法院作出按原告撤诉处理的裁定。
  该事件中,由于某快递公司的投递员在对涉讼法院专递进行投递的过程中,存在虚构代收人签收的弄虚作假行为,浪费了司法资源,属于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泗洪法院决定对该公司罚款30万元。
  4月27日下午,该快递公司负责人来到泗洪法院,法院副院长翟良彦及民二庭庭长汤卫兵向该快递公司负责人送达了罚款决定书。该负责人表示一定吸取此次教训,对投递员进行严格培训,规范投递流程,杜绝此类错误的再次发生。
综合《家庭报》《新京报》
  徐女士为其私家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总额18万余元的机动车商业险。保险期间内,徐女士在驾车途中发生车辆底盘剐擦事故,事故发生后,徐女士第一时间报险,但保险公司并未派员到现场进行查勘,只要求徐女士将驾驶证、行驶证及现场情况拍照后通过微信传送,同时联系救援车辆将事故车拖运至某汽车公司准备维修。经专业机构评估,事故造成车辆发动机报废,总计需维修费15万余元。
  事后徐女士主张车损理赔,但保险公司认为,底盘剐擦事故并不会导致车辆发动机报废,发动机报废是因驾驶员在事发后未及时停车,继续长距离行驶,导致机油漏完发动机因拉缸而报废,更换发动机的费用不应承担。为此,徐女士诉至法院。法院一审后,支持了徐女士的诉求,判令保险公司予以理赔。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终审后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说法:主审法官庭后表示,事故发生后,徐女士履行了及时报险的义务。本案车辆是否在发生事故后继续行驶,以及继续行驶的距离等均可通过路面痕迹予以认定,但保险公司未到现场进行勘查,仅凭其定损员的主观判断认为车辆在发生事故后继续行驶,但无客观证据支持,也未能举证证明事故发生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法院对保险公司主张发动机维修费不属于保险赔偿责任范围的抗辩理由不予支持。
据《法制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