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个女友回家过年,合不合法?

近报 新闻    时间:2017年02月10日    来源:近报



  在北京工作的二娃(化名)是IT公司的程序员,由于工作原因一直没有女朋友。年关将至,二娃想起去年回去被逼婚的场景,决定租个女朋友回家。于是二娃从网上找到了翠花(化名),双方协议约定:由翠花冒充二娃的女朋友,和二娃一块回老家过年,二娃全程包吃住和往返机票,另外,二娃还需支付给翠花劳务费5000元。
  问:二娃和翠花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
  答:第一种观点:租女友协议违背了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五种情形,合同无效。
  第二种观点:租女友协议属于一方提供特定劳务的雇佣合同。该合同是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当属有效。
  有人认为,租友合同标的是人身,人身不能作为债的标的,所以,租友合同是无效的,也有人认为租友合同不是卖身合同,而是雇佣合同。但是租女友如果属于雇佣合同,合同约定内容方面的问题又来了。
  问:协议可以规定接吻、陪睡这样的条款吗?
  答:租友合同是否属于法律上的雇佣关系要看具体的合同条款。如果只是单纯要求受雇人提供陪雇主逛街、吃饭等劳务,则属于法律上的雇佣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的保护。但如果包含了接吻、以恋人的身份约见亲友等,则涉及到了“男友”、“女友”特定的人身性质,也违反了社会公德,不属于雇佣关系,应认定为无效合同条款,不受法律的保护。
  如果协议中约定有陪睡等性接触内容,卖淫嫖娼在我国属违法行为,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如协议中约定有陪睡等性接触内容,则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规定,属于无效合同,不受法律的保护。
  问:租女友期间送的礼物能否要回?
  答:租友期间送的礼物也可以有效力。如果送礼物一方在送礼物之前已清楚地知道对方是租来的“女友”或“男友”,则所送礼物属于赠予物。赠予合同自赠予物交付时生效,赠予对方的礼物不能再要回来。如果是租友合同期间,一方的亲友基于错误地认为租友合同双方是真正的恋人关系而送给一方的礼物,则属于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可以要求撤销赠予,把已送出的礼物再要回来。
据《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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