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就有家庭监护信托制度

近报 新闻    时间:2017年09月29日    来源:近报



  家庭乃是保护财产的堡垒。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家”会丧失了保护财产的功能,比如对于不幸失去双亲的未成年人来说,他的家庭很可能提供不了保护。这个时候,往往需要“国”介入,向未成年人提供代替性的保护,比如设立监护人制度。《名公书判清明集》收录了一个宋代司法案例。

  宋理宗年间,曾任浙西提点刑狱的南宋理学家胡颖审理过一起诉讼案:一个叫李文孜的孩子,自幼父母双亡,家中再无直系血亲,只有父亲留下来的一笔遗产。
  他的叔叔李细二十三,为侵吞李文孜的财产,宣称将自己的儿子李少二十一过继给兄长,将兄长的家产,包括田业、室庐、器用之资,全都据为己有。李文孜无家可归,逃亡在外,被刘宗汉收留。之后,刘宗汉以李文孜的名义,将李细二十三、李少二十一父子告到衙门,检控他们霸占自己的财产。审理这个案子的法官就是胡颖。胡颖的判决书,首先援引了宋朝法律:“准敕:诸身死有财产者,男女孤幼,厢耆、邻人不申官抄籍者,杖八十。因致侵欺规隐者,加二等。”这一敕令涉及宋朝特有的一项制度:检校。
  什么是检校制度呢?《名公书判清明集》载:“揆之条法,所谓检校者,盖身亡男孤幼,官为检校财物,度所须,给之孤幼,责付亲戚可托者抚养,候年及格,官尽给还。”意思是说,根据大宋立法,凡系血亲俱不在世的孤幼,政府有责任将他们的财产核查清楚、登记在册,存入检校库代为保管,并为孤幼指定监护人,孤幼的生活费则定时从检校库划拨,等孤幼长大成人,政府再将扣除了开支的剩余财产给还他们。这一制度,便叫做“检校”。
  宋政府之所以推行检校制,初衷当然是希望为失去直系亲属的未成年人提供监护,以免他们的财产被觊觎者侵占。这些觊觎者往往都是孤幼家族内部的旁亲、族亲。法律规定,如果身边出现符合检校条件的孤幼,厢耆与邻人有义务报告官府,否则将被处以杖八十的刑罚;如果因为瞒报而导致孤幼财产被人侵夺,则罪加二等,杖一百。也就是说,姑且不论李细二十三的侵占财产之罪,单论其隐瞒不申官检校,就可以判他杖八十之刑。
  最后,李细二十三数罪并罚,被法官胡颖判处“决脊杖十五,编管五百里”;其子李少二十一为从犯,“勘杖一百,押归本生父家”,判杖刑,缓期执行;被李家父子侵占的财物与契书,全部归还李文孜。同时,考虑到李文孜尚未成年,尚不具备处分财产的能力,胡颖又根据宋朝的检校法,将李文孜财产“从官司检校”,钱物由官方的检校库代为托管,田宅等不动产则出租,每一年的租课“官与之拘榷”。    据《南方周末》